型机房空调系统宜采用冷水机组空调系统
2北方地区采用水冷冷水机组的机房,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却塔作为冷源,并应通过热交换器对空调冷冻水进行降温。
3空调系统可采用电制冷与自然冷却相结合的方式。
7.5 设备选择
7.5.1 空调和制冷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运行可靠、经济适用、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7.5.2 空调系统和设备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机房的建筑条件、设备的发热量等进行选择,并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7.5.3空调系统无备份设备时,单台空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15%-20%的余量。
7.5.4选用机房专用空调机时,空调机宜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宜为汉字显示。
7.5.5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8 电 气 技 术
8.1 供配电
8.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及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8.1.2 电子信息设备供电电源质量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照本规范附录A 的要求执行。
8.1.3 供配电系统应为电子信息系统的可扩展性预留备用容量。
8.1.4 户外供电线路不宜采用架空方式敷设。当户外供电线路采用具有金属外护套电缆时,在电缆进出建筑物处应将金属外护套接地。
8.1.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由专用配电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8.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不应采用TN-C系统。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按设备要求确定。
8.1.7 电子信息设备应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不间断电源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旁路装置。确定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时应留有余量,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E≥1.2P (8.1.7-1)
式中 E--不间断电源系统的基本容量(不包含备份不间断电源系统设备)(KW/KVA)
P—电子信息设备的计算负荷(KW/KVA)。
8.1.8 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动力设备与电子信息设备的不间断电源系统应由不同的回路配电。
8.1.9 电子信息设备的配电应采用专用配电箱(柜),专用配电箱(柜)应靠近用电设备安装。
8.1.10 电子信息设备专用配电箱(柜)宜配备浪涌保护器(SPD)电源监控和报警装置,并提供远程通信接口。当输出端中性线与PE线之间的电位差不能满足设备使用要求时,宜配备隔离变压器。
8.1.11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连接点应与其他设备的电源连接点严格区别,并应有明显标识。
8.1.12 A 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配置后备柴油发电机系统,当市电发生故障时,后备能够柴油发电机能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
8.1.13 后备柴油发电机的容量应包括UPS的基本容量、空调和制冷设备的基本容量、应急照明及关系到生命安全等需要的负荷容量。
8.1.14 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具备自动和手动并网功能。
8.1.15 柴油发电机周围应设置检修用照明和维修电源,电源宜由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8.1.16 市电与柴油发电机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动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8.1.17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电缆线槽与通信线槽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应敷设在通信线槽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8.1.18 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8.2 照明
8.2.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8.2.1的规定,照度标准值的参考平面为0.75m水平面。
表8.2.1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
房间名称
|
照明标准值
(
1x
)
|
统一眩目值
UGR
|
一般显色指数
Ra
|
备注
|
主
|
服务器机房
|
500
|
22
|
80
|
|
网络机房
|
500
|
22
|
存储机房
|
500
|
22
|
进线间
|
300
|
25
|
监控中心
|
500
|
19
|
测试区
|
500
|
19
|
打印室
|
500
|
19
|
备件间
|
300
|
22
|
8.2.2 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OO34)的有关规定执行。
8.2.3 主机房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17625.1)的有关规定,灯具应采用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8.2.4 辅助区宜采用下列措施减少作业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 视觉作业不宜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 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视觉作业环境内应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8.2.5 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6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10% ;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8.2.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51x 。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1x。
8.2.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8.2.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8.2.10 技术夹层内应设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8.3 静电防护
8.3.1 主机房和辅助区的地板或地面应有静电泄放措施和接地构造,防静电地板或地面的表面电阻或体积电阻应为2.5x10的4次方~1.0×10的9次方Ω。且应具有防火、环保、耐污耐磨性能。
8.3.2 主机房和辅助区中不使用防静电地板的房间,可敷设防静电地面,其静电性能应长期稳定,且不易起尘。
8.3.3 主机房内的工作台面材料宜采用静电耗散材料,其静电性能指标应符合8.3.1的规定。
8.3.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可导电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必须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8.3.5静电接地的连接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化学稳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压接,当采用导电胶与接地导体粘接时,其接触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厘米。
8.4 接地
8.4.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防雷和接地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8.4.2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8.4.3 对功能性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单独设置接地线的电子信息设备,接地线及与其它接地线绝缘;接地线与接地线宜同路径敷设。
8.4.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电子信息设备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易受干扰的频率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和规模,确定等电位联结方式,可采用S型、M型或SM混合型。
8.4.5 采用M型或SM型等电位联结方式时,主机房应设置等电位联结网格,网格四周应设置等电位联结带,并应通过等电位联结导体将等电位联结带就近与接地汇流排、各类金属管道、金属线槽、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进行连接。每台电子信息设备(机柜)应采用两根不同长度的等电位联结导体就近与等电位 联结网格连接。
8.4.6 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带或裸铜线,并应在防静电活动地板下构成边长为0.6~3m的矩形网格。
8.4.7 等电位联结带、接地线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
8.4.7的要求。
表8.4.7 等电位联结带、接地先和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材料和最小截面积
名称 材料 截面积(25mm2)
等电位联结带 铜 50
利用建筑内的钢筋做接地线 铁 50
单独设置的接地线 铜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