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录像离奇消失 监控管理亟需规范
场景一:自己在麦当劳吃早餐,内装约6000元现金、10张银行卡和4本存折的挎包被偷了,更加没想到,报警3天后,餐厅监控录像也不翼而飞。
场景二:小偷进入商场的饰品店,偷走了顾客的皮包,包里有价值6000余元的物品。顾客想从监控录像中调出小偷的画面以方便警方破案,可调阅监控录像时却发现,当天的录像画面被抹掉了。
场景三: 一位20岁青年在福州第二看守所怀疑被殴打致死。死者亲属在看守所看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一男子被一块黑布蒙住头部,遭到4个人的殴打。第二天,死者家属再去看监控录像时,那一段殴打的过程不见了。
最近(12日)晚,昆明市公安局就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邢鲲在五华区小南派出所候问室内死亡事件向媒体做了新闻通报,通报称:该男子没有遭刑讯逼供,系自缢身亡,但由于派出所候问室内的摄像头安放在房顶,位置较高,导致候问室内留有视线死角,因此无该男子自缢死亡画面。
一两件这样的事件可以认为是巧合,但是接踵而来定让我们联想到“故意”、“蓄意”等关键字。显然,视频录像的丢失给事件的后期处理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如果是系统本身的问题那有可能采用数据还原的办法找回录像资料,万一是人为删除,那不单单是录像资料丢失的问题,而是大大存在合伙犯罪可能性。因此,在视频管理环节上,一定要做到责任到人,细节处理要非常合理。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广州市自去年5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据律师介绍:“安装视频的区域和场所是有明确规定的,第六条第10款指出,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属于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公共场所安装了监控,又该如何应用和管理?
《规定》第21条明确说,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规定》还要求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
有没有规定录像资料的“保存期”?
据律师解释,《规定》第21条提到,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15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且有规定,凡是违反第21条,并有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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